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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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號原告 許玉盈 被告 劉國才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審交訴字第12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國才被訴公共危險等一案,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審交訴字第122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古瑞君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