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小字第35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参佰捌拾参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伍仟陸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於
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上訴,亦有效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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