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1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1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125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傅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傅淑貞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426547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412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傅淑貞│自民國99年0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32942││月03日起│││││元│││││├──┼───┼─────┼──────┼──────┼───────┤│002│新臺幣│傅淑貞│自民國99年0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40937││月03日起│││││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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