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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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077號聲請人雙興濾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宗正 訴訟代理人 廖德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14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0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潤泰水泥股份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99年10月26日│44,310元│CG0000000│││司 尹衍樑 │行││││├──┼─────────┼─────────┼──────┼─────────┼─────┤│002│一銘科技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99年9月30日│6,909元│RC0000000│││限公司 黃成杰 │行││││├──┼─────────┼─────────┼──────┼─────────┼─────┤│003│一銘科技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99年10月31日│8,400元│RC0000000│││限公司黃成杰│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羅振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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