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609號聲請人 廖文彬 聲請人 蔡萬生 上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林煥昇曾金珠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本件聲請人係就各自持有之本票聲請本票裁定,應分別計算應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程序費用,而聲請人各自聲請本票裁定之標的金額均為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故扣除聲請人共同預納之2,000元,應再補繳2,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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