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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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請人川崴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添惠 相對人 黃晋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97年9月15日及97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總計新台幣(下同)1,478,000元,約定有違約金,清償日期分別為97年10月31日及97年11月12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1,478,000元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和美鎮│月眉││635-2│建│00│02│74.00│1/2││├──┼───┼────┼────┼────┼────────┼─┼──┼──┼──────┼─────────┼──────┤│002│彰化縣│和美鎮│月眉││639│建│00│30│26.0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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