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號聲請人 洪長裕 相對人 林輝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9年4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20萬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90年4月3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2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12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切結書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和美鎮│忠明││311│田│00│12│38.00│1/3│重劃前:柑子│││││││││││││井段竹子腳小│││││││││││││段134地號│├──┼───┼────┼────┼────┼────────┼─┼──┼──┼──────┼─────────┼──────┤│002│彰化縣│和美鎮│忠明││312│田│00│02│92.00│1/3│重劃前:柑子│││││││││││││井段竹子腳小│││││││││││││段13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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