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訴字第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訴訟代理人 蘇琬婷 律師
鄭方穎 律師
陳建仁
參 加 人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元淮
訴訟代理人 方振名
被 告 振裕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良
訴訟代理人 林宏政 律師
紀錦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一月二
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三年四月七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