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03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黃水鎮 債務人 甘佩樺 債務人甘 金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甘佩樺於就讀高苑工商時,邀同 甘金吉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098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0年04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76,774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203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甘佩樺、甘│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66%│││76774│金吉│3月0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甘佩樺、甘│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6774│金吉│4月02日起││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