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94號上訴人 李玉梅 訴訟代理人 張禎云 律師視同上訴人 李振明
李侑儒 被上訴人 李謀理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藍雅清法官黃義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翁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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