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039號
聲請人 陳垚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本票3紙(下稱系爭本票)交付相對人,惟兩造約定之清償期尚未屆至,是系爭本票尚無債權存在,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係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核
其性質係屬確認之訴,非當事人藉由調解程序互相讓步可得
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就法律行為之成立、生效與否為裁判
確認,而無從以調解方式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故聲請
人此揭聲明,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解,是以,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爰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