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039號

聲請人 陳垚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本票3紙(下稱系爭本票)交付相對人,惟兩造約定之清償期尚未屆至,是系爭本票尚無債權存在,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係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核

其性質係屬確認之訴,非當事人藉由調解程序互相讓步可得

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就法律行為之成立、生效與否為裁判

確認,而無從以調解方式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故聲請

人此揭聲明,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解,是以,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爰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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