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陸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羅森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劉音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