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1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60號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13日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經本院於96年3月14日,以96年度嘉簡字第397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95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復經上訴,於96年7月16日撤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於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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