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5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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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5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5240號債權人宜都賓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華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或第六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華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台北縣,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周淑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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