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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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38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陳蒨儀法官鄭雅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