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207號聲請人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85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59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多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但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其主張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多款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雅萍法官李寶堂法官李文賢法官陳真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