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 曾仁德
陳瑞玉 劉泓志 即祐民診所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對本院民事執行處
101年度司執助字第18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中,就原告陳瑞玉所為之執行程序請求予以撤銷,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本於上開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原告是欲排除整個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而依原告提出之前揭執行事件101年05月15日執行命令記載,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5052,639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5052,6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0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