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埔刑簡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埔刑簡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埔刑簡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10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事實部分「於96年5月6日某時許」應補充、更正為「於96年5月6日至7日間之某時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大麻株191株、大麻種子26公克、煙斗2只、MOTOROLA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栽種大麻筆記7頁,被告均否認為其所有,且被告於警詢時供稱 王仁宏 所供其施用之大麻不知是否即為 王宏仁 所栽種,是以無從認定上開扣案物品與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有何關聯,爰不為沒收之宣告;另扣案被告所有之ASUS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並非違禁物或供其犯罪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亦不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