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18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9輔佐人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偵字第60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翁麗羨 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翁麗羨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方鴻愷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