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丙○○○被告丁○○
甲○○上列被告丁○○因九十六年度交訴字第八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高思大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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