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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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367號聲請人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沛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JERVIERILEMAGPURI( 喬維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