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斗簡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5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2項第4行所載
「95年5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更正為「95年7月7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至扣得之MDMA24粒,因未扣存於本案,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