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中交簡上字第6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甲○○訴之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訴過失傷害案件,其中有關過失傷害原告甲○○部分業經本院認定被告乙○○犯罪嫌疑不足,惟因檢察官認被告此部分過失傷害罪名如成立,與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即被告過失傷害被害人丙○○之犯行,有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被害人丙○○對被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黃賢婷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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