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263號聲請人臺東縣環境保護局被繼承人 鐘順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及第127條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而此裁判費如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已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06年10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上述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高竹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