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保險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秀梅
李芸甄 李育修 李毓芳 被上訴人即被告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3月21日本院105年度保險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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