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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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汪倉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411號、106年度執字第7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倉慶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汪倉慶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詐欺│││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有期徒刑4月│││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04年9月25日│104年6月24日、││││6月29日、7月1日││││及7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5326號│偵字第2318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中交簡字│105年度易字第653││事實審││第3476號│號││├────┼────────┼────────┤││判決│104年11月13日│106年3月2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4年12月14日│106年4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53號(已│執字第7334號(尚│││易科執畢)│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