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1年度羅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32號
原   告  許秀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文德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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