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32號
原 告 許秀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文德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