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溫瑞鳳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鄒茂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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