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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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八八號
異議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拾日內補正異議人之違規照片,逾期未補正,本件將裁定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狀以「檢視舉發違規事實之照片,發現該違規地點,因道路施工回填柏油路面,紅燈停止線模糊不清,尚未重新劃設,在停止線無法辨識」為由,聲明異議。又於聲明異議狀中註稱:「請參閱舉發違規事實之照片」云云。然遍查全卷並無相關照片可資參閱。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訂立庭期,傳喚異議人應擕帶相關照片到庭,異議人經合法傳喚復未到庭,有傳票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二、本院業另訂庭期傳喚異議人到庭(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苗栗地方法院第一法庭),務請屆期準時到庭,並擕帶前揭照片以供調查。如屆期仍未到庭,或於文到後三十日內未逕將照片送院,本院將以異議無理由,逕行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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