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16號債權人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清達 債務人 邱海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前依債權人公司專案精簡處理要點辦理資退,向債權人公司請領如第一項所示之勞工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並書立切結書,願於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時如數繳回債權人公司,惟債務人業已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經債權人函知債務人應依約繳回勞工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債務人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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