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14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原名 卓大傑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民國99年7月22日所為之處分(北監自裁字第裁40-ZAQ104912、裁40-ZAQ104910、裁40-ZAQ104960、裁40-ZFP048301、裁40-ZAP020012、裁40-ZFQ021811、裁40-ZAQ105019、裁40-ZAQ105020、裁40-ZBR014788、裁40-ZGP017849、裁40-ZFP048340、裁40-ZFQ021824、裁40-ZBR014799、裁40-ZFP048364、裁40-ZFP048427、裁40-ZAP020054、裁40-1CDA08837、裁40-1CDA08716、裁40-1CDA08635號等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違規地點,因「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及「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交通○○○區○道○○○路局泰山、樹林、汐止、龍潭、後龍、大甲收費站及臺北縣交通局逕行舉發。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規定、第56條第2項之規定,於附表所示時間,製發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罰鍰等情。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之罰單未經本人收取,而係三重市○○街○號友人代收,並把舉發單放在該車內一併辦理廢機動車輛報廢,而導致舉發通知單過期,故加重罰款。現原有路邊停車繳費(催繳明細)已在未收到繳費明細前已一併付清,及通行費用及補繳費用也一併結清,懇請單位主管撤銷上述加罰違規罰款單云云。
三、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300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及第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附表所示
之違規時間、違規地點,因「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及「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情,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且有上開裁決書在卷足憑,堪認異議人確有前揭之違規事實。
㈡前揭「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舉發通知
單經舉發機關分別於98年12月8日及98年11月24日由郵政機關將舉發通知單寄達異議人之車籍地即臺北縣三重市○○里○○路○巷○○號,且經同居人持「卓大傑」印章簽收,此有交通○○○區○道○○○路局樹林收費站高樹稽字第0990000325號函、臺北縣政府交通局北交營字第0990118801號函在卷可稽,則舉發通知單於前揭日期合法送達,足堪認定。
㈢綜上,本件舉發通知單送達合法,不因異議人實際上有無收
受而有所異。況異議人之戶籍地址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籍地址確均設於臺北縣三重市○○里○○路○巷○○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縱異議人未實際居住戶籍地、車籍地,亦應隨時注意有無關乎己身權益之文書送達於其戶籍及車籍地址,故異議人以未曾收受舉發通知單為由,否認本件送達之合法性云云,自無足取,且其縱然實際居所不在戶籍地址,然舉發通知單亦合法送達於該車籍所登記之住址,故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附表:
┌──┬─────┬───────┬──────┬──────┬─────────┬──────┬──────┐│編號│本院案號│原處分機關裁│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裁決內容│舉發通知單││││決書字號││││(新臺幣)│送達日期│├──┼─────┼───────┼──────┼──────┼─────────┼──────┼──────┤│1│99年度交聲│北監自裁字第裁│98年11月4日│泰山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裁罰3,000元│98年12月8日│││字第1140號│40-ZAQ104912號│13時2分│向(第9車道)│公路不依規定繳費││(郵寄送達)│├──┼─────┼───────┼──────┼──────┼─────────┼──────┼──────┤│2│99年度交聲│北監自裁字第裁│98年11月4日│泰山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裁罰3,000元│98年12月8日│││字第1142號│40-ZAQ104910號│11時56分│向(第12車道)│公路不依規定繳費││(郵寄送達)│├──┼─────┼───────┼──────┼──────┼─────────┼──────┼──────┤│3│99年度交聲│北監自裁字第裁│98年11月5日│泰山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裁罰3,000元│98年12月8日│││字第1143號│40-ZAQ104960號│16時17分│向(第9車道)│公路不依規定繳費││(郵寄送達)│├──┼─────┼───────┼──────┼──────┼─────────┼──────┼──────┤│4│99年度交聲│北監自裁字第裁│98年11月5日│樹林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裁罰3,000元│98年12月8日│││字第1144號│40-ZFP048301號│14時42分│向(第13車道)│公路不依規定繳費││(郵寄送達)│├──┼─────┼───────┼──────┼──────┼─────────┼──────┼──────┤│5│99年度交聲│北監自裁字第裁│98年11月5日│汐止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裁罰3,000元│98年12月8日│││字第1145號│40-ZAP020012號│16時45分│向(第6車道)│公路不依規定繳費││(郵寄送達)│├──┼─────┼───────┼──────┼──────┼─────────┼──────┼──────┤│6│99年度交聲│北監自裁字第裁│98年11月7日│龍潭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裁罰3,000元│98年12月8日│││字第1146號│40-ZFQ021811號│15時18分│向(第10車道)│公路不依規定繳費││(郵寄送達)│├──┼─────┼───────┼──────┼──────┼─────────┼──────┼──────┤│7│99年度交聲│北監自裁字第裁│98年11月7日│泰山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裁罰3,000元│98年12月8日│││字第1147號│40-ZAQ105019號│12時16分│向(第12車道)│公路不依規定繳費││(郵寄送達)│├──┼─────┼───────┼──────┼──────┼─────────┼──────┼──────┤│8│99年度交聲│北監自裁字第裁│98年11月7日│泰山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裁罰3,000元│98年12月8日│││字第1148號│40-ZAQ105020號│12時26分│向(第9車道)│公路不依規定繳費││(郵寄送達)│├──┼─────┼───────┼──────┼──────┼─────────┼──────┼──────┤│9│99年度交聲│北監自裁字第裁│98年11月7日│後龍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裁罰3,000元│98年12月8日│││字第1149號│40-ZBR014788號│16時1分│向(第10車道)│公路不依規定繳費││(郵寄送達)│├──┼─────┼───────┼──────┼──────┼─────────┼──────┼──────┤│10│99年度交聲│北監自裁字第裁│98年11月7日│大甲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裁罰3,000元│98年12月8日│││字第1150號│40-ZGP017849號│16時20分│向(第10車道)│公路不依規定繳費││(郵寄送達)│├──┼─────┼───────┼──────┼──────┼─────────┼──────┼──────┤│11│99年度交聲│北監自裁字第裁│98年11月7日│樹林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裁罰3,000元│98年12月8日│││字第1151號│40-ZFP048340號│15時1分│向(第12車道)│公路不依規定繳費││(郵寄送達)│├──┼─────┼───────┼──────┼──────┼─────────┼──────┼──────┤│12│99年度交聲│北監自裁字第裁│98年11月8日│龍潭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裁罰3,000元│98年12月8日│││字第1152號│40-ZFQ021824號│18時40分│向(第9車道)│公路不依規定繳費││(郵寄送達)│├──┼─────┼───────┼──────┼──────┼─────────┼──────┼──────┤│13│99年度交聲│北監自裁字第裁│98年11月8日│後龍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裁罰3,000元│98年12月8日│││字第1153號│40-ZBR014799號│17時24分│向(第9車道)│公路不依規定繳費││(郵寄送達)│├──┼─────┼───────┼──────┼──────┼─────────┼──────┼──────┤│14│99年度交聲│北監自裁字第裁│98年11月8日│樹林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裁罰3,000元│98年12月8日│││字第1154號│40-ZFP048364號│19時26分│向(第11車道)│公路不依規定繳費││(郵寄送達)│├──┼─────┼───────┼──────┼──────┼─────────┼──────┼──────┤│15│99年度交聲│北監自裁字第裁│98年11月11日│樹林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裁罰3,000元│98年12月8日│││字第1155號│40-ZFP048427號│18時17分│向(第10車道)│公路不依規定繳費││(郵寄送達)│├──┼─────┼───────┼──────┼──────┼─────────┼──────┼──────┤│16│99年度交聲│北監自裁字第裁│98年11月11日│汐止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裁罰3,000元│98年12月8日│││字第1156號│40-ZAP020054號│15時14分│向(第6車道)│公路不依規定繳費││(郵寄送達)│├──┼─────┼───────┼──────┼──────┼─────────┼──────┼──────┤│17│99年度交聲│北監自裁字第裁│98年9月2日│三重市○○街○○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裁罰300元│98年11月24日│││字第1157號│40-1CDA08837號│9時39分││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郵寄送達)│││││││繳費│││├──┼─────┼───────┼──────┼──────┼─────────┼──────┼──────┤│18│99年度交聲│北監自裁字第裁│98年9月3日│三重市○○街○○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裁罰300元│98年11月24日│││字第1158號│40-1CDA08716號│9時10分││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郵寄送達)│││││││繳費│││├──┼─────┼───────┼──────┼──────┼─────────┼──────┼──────┤│19│99年度交聲│北監自裁字第裁│98年9月4日│三重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裁罰300元│98年11月24日│││字第1159號│40-1CDA08635號│7時6分│路│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郵寄送達)│││││││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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