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皓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皓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湯皓雲前犯強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湯皓雲業於民國100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1年7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陳武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