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更㈠字第39號上訴人中華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東9路28號2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 律師
賴瑩真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給付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8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薛中興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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