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650號被上訴人國防部福利總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龍飛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甲○○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96年7月1日由 張國達 變更為甲○○,有國防部96年6月27日選返字第0960008944號令影本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8-19頁);茲據甲○○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周美月法官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倪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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