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46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04,845元,應繳裁判費26,8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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