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985號債權人乙○○
號債務人陶郡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育志┌─────────────────────────────────────────────────┐│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985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96年6月30日│110,000元│96年7月2日│TNC0000000││0││││││1│││││├─┼───────────┼───────────┼───────────┼───────────┤│0│96年7月31日│110,000元│96年7月31日│TNC0000000││0││││││2│││││├─┼───────────┼───────────┼───────────┼───────────┤│0│96年7月31日│94,179元│96年7月31日│TNC0000000││0││││││3│││││├─┼───────────┼───────────┼───────────┼───────────┤│0│96年8月15日│84,183元│96年8月15日│TNC0000000││0││││││4│││││├─┼───────────┼───────────┼───────────┼───────────┤│0│96年8月31日│100,000元│96年8月31日│TNC0000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