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99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4年12月至96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下同)70,472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乙○○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朱正弘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4,282元│9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百分之3.27│96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止││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23,467元│9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百分之3.43│96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止││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22,723元│9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百分之3.57│96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止││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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