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3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鵬宇商行即 張永全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及被上訴人鵬宇商行即張永全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間,因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三八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伍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乙○○及被上訴人甲○○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