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

原告 許錦漢 年籍詳卷

被告NURJANAH

徐逸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軍良

法官林欣儒

法官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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