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7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葉百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柒仟捌佰陸拾參元,及其中壹拾玖萬肆仟陸佰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拾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元自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