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伍仟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