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逐一詳細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曾經向最大債權銀聲請協商而不成立之證明文件資料全部(應說明為協商聲請時所附之文件內容)。
二、聲請人於95、96年間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三、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之收入及將來還款來源,並提出釋明文件。另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97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清單。
四、每月支出扶養費(含父母、子女)之詳細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含種類、數額及原因,請按聲請人實際支出情況詳細填寫,並提出證明文件,勿使用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數據,如僅提該數據視同未為任何釋明)。
五、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聲請人之婆婆、子女)之最新財產、所得清單。
六、聲請人配偶96年、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產清單七、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七、具狀表明更生方案。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