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7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向發票人為止付通知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秀枝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7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向發票人為止付通知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