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294號原告 楊書堯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先生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39,000元【計算式:117,000(元/平方公尺)×67(平方公尺)=7,839,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柒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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