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332號被告 戴睿里 具保人 王振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振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戴睿里因偽造文書案件,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後,由具保人王振宏於同日繳納該保證金,即將被告釋放。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於102年8月15日到庭,嗣經本院依法拘提,亦未到案接受審判,又具保人經通知仍未能於
102年9月12日審理程序時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證金收據、本院102年7月4日、102年
8月15日審判筆錄及送達證書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而被告未受羈押及在監執行,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足認被告確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