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34號聲請人即被告 郭耀隆 指定辯護人 吳宗輝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訴緝字第12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耀隆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街○○○巷○○號,且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郭耀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1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業已坦承犯行、其所涉販賣毒品之次數、數量之犯罪情節,且本案審理業已終結並定期宣判,認被告若能提出相當之具保金,確保日後上訴、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應認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得於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之戶籍地,且限制出境、出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謝梨敏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