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志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志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志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在案,其於民國101年
2月23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3年3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2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2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 爰依 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