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勞小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小字第16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告恆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14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本院民事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理由:原告追加請求金額,致需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民事勞工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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