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東岳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秀 訴訟代理人 陳玠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7號裁定公
示催告,並於112年7月1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已於113年1月
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心瑋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大亞鐵寶股份有限公司 吳清源 玉山商業銀行仁德分行東岳環境工程有限公司112年5月5日13萬8,657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