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191號原告 謝清茂 被告 陳富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14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俞婷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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